摘要 近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国企、垄断行业可引入民营资本;同时,改革审批制度,取消部分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在土地政
近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国企、垄断行业可引入民营资本;同时,改革审批制度,取消部分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在土地政策上,《意见》提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
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部门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住建部门要加快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
早在2010年9月,国务院就曾下发《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在土地管理政策部分,文件提出,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权价格可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2013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和转型发展。
此次《意见》还明确,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企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资。同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资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企参与市场竞争。
《意见》还强调,要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首先,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具体而言,将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其次是简化审批程序。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
《意见》还提出,要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地区间利益关系。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