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将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实施办法》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3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等新增多项去产能要求。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指出,2017年发布的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出现了四类问题,一是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二是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置换过程中存在打政策“擦边球”等现象。三是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和“一炉多分”等现象。四是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为此,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中钢协副秘书长高文平看来,控制钢铁产量过快增长是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是国家经过全局平衡后做出的战略抉择。无论是控产能,还是减产量,其主要目的一是有利于应对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二是有利于降低对铁矿石高需求的预期,三是有利于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
(截图来源:工信部官网)
新增多项去产能要求
本次《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对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划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2020年6月国新办发布会上曾表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和汾渭平原是我国大气污染源单位面积排放强度较大的地区,这三个区域也是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记者对比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内容发现,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及长江经济带地区的要求是本次《实施办法》的新增内容之一。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的要求,意味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将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在区域置换比例上,《实施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