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非禁即入”;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表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为什么说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因为这在国际上没有可以参照的先例,体现了党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担当。”徐善长表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要求实行“全国一张清单”,有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更大力度、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改革开放。
“将负面清单的概念从外资准入管理引入到国内经济治理中,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特聘研究员李建伟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副司长万劲松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遵循“非禁即入”理念,其核心在于通过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行业、领域、业务等,实现了清单之外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有利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内资、外资还是大企业或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地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了“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有了这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我们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许可、什么可以自主决定,减少了投资上的盲目性,增强了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山东浩海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对于政府管理者而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将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相关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版清单更“瘦身”
与2016年负面清单试点版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突出特点就是更加“瘦身”、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徐善长表示,此次修订从是否符合清单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准确等方面对清单事项和管理措施逐条评估,并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做到该减的坚决减,该留的科学留,该增的合理增。据统计,2018年版负面清单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压减幅度达54%。
据悉,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以及“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今年6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如何看待这两份负面清单?
“当前,我国对外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述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叶军表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三个机制”确保落地
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系统性改革工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准入机制、事中事后监管、社会信用激励惩戒、商事登记等各种制度和机制。对此,徐善长表示,将着力健全完善“三个机制”,确保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实施。
一是建立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商务部初步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2018年版负面清单的有关内容信息,便于市场主体实时查询,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负面清单使用便捷性。
二是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清单调整频次、方式、流程,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第三方评估机制。
三是完善与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确保在清单之内的事项管得住、管得好,便利高效,确保清单之外无审批事项,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万劲松表示,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之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大胆闯、大胆试,出台了一些以负面清单为名的管理措施,开展了积极探索,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为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负面清单将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
此外,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为此,2018年版负面清单中专门增设了“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以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
“下一步,要在新版清单的基础上,以放宽服务业准入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紧清理修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定,推动各领域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不断缩减清单事项,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徐善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