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决定,自12月1日起,取消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国家财政部关税司11月13日消息,海关总署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自...
国务院决定,自12月1日起,取消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 国家财政部关税司11月13日消息,海关总署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具体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税则号列:28181010;商品名称:棕刚玉;暂定税率(%):15;调整内容:加征关税)、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