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进会员企业(四个十强)评定管理办法》经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批准执行后,有些会员企业提出“仅以销售收入为基本依据有些片面”,特别是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讲效益、讲质量已成为全体社...
《先进会员企业(四个十强)评定管理办法》经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批准执行后,有些会员企业提出“仅以销售收入为基本依据有些片面”,特别是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讲效益、讲质量已成为全体社会的共识,并且已在各行业调整结构、转型升级的措施中得到明确反映。为此,决定对分会《先进会员企业(四个十强)评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进行修改,并提请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原办法第三条四个十强评定规定:“各项十强均以统计报表的销售收入数据为基本依据(出口为创汇)排序,取前十名其中不符合第一、二条基本条件的取消资格,依次后延至取够十名”。
修改意见:磨具、刚玉、碳化硅三项十强均以统计报表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为基本依据,并具体规定如下:
原办法第三条四个十强评定规定:“各项十强均以统计报表的销售收入数据为基本依据(出口为创汇)排序,取前十名其中不符合第一、二条基本条件的取消资格,依次后延至取够十名”。
修改意见:磨具、刚玉、碳化硅三项十强均以统计报表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为基本依据,并具体规定如下:
十强名称 | 当年销售收入 | 当年销售收入 |
磨具生产企业 | 大于1.3亿元 | 大于5% |
刚玉生产企业 | 大于8000万元 | 大于5% |
碳化硅生产企业 | 大于1.5亿元 | 大于5% |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指标为基本条件,排满为止,不足时空缺。
出口十强按企业综合出口额(大于8000万人民币)排序取前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