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排放召回规定》),将汽车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排放召回规定》的发布,表达了中国政府向汽车污染排放说“不”的决心,同时,会倒逼汽车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推动行业市场高质量发展。
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汽车制造业营业收入达8.156万亿元,占总体工业企业营收的7.68%,在近40个工业行业中位列第二。若将整个产业链及相关消费加起来,汽车产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将更大,占比估算可达15%。不过,汽车工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不容忽视的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机动车4项污染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超过1600万吨,汽车是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4项主要污染物均超过90%。
显然,我国在继续推进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其对国民经济支撑作用的同时,也要做好减排治污工作,追求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建立排放召回制度,便是一种很有效的手段。事实上,实施排放召回制度以保护环境是国际通行做法。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从2015年8月开始一直持续到2019年12月,大众集团深陷“排放门”事件中,并为此付出300亿欧元的代价。该事件便是排放召回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实践之一。可以说,汽车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的实施,对降低机动车排放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也关注到建立汽车排放召回制度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意义,并在相关法律中有所体现。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明确:“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在召回实践中,也曾有过因排放污染总量超标实施召回的案例。据统计,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当然,在《排放召回规定》实施前发生的排放召回,数量既少,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非常有限。这主要是因为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适用法律法规,对于执法部门和车企而言,排放召回不具鲜明的示范性和警示作用。
尽管相关上位法中关于建立排放召回的规定已存在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主要还是针对“安全”方面,并未体现“排放”要求。这与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现状显然已经不适应,需要改变。此次《排放召回规定》出台,将产品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可以说是应时之举。正如有专家评价,排放召回新规的发布,剑指当前汽车污染问题,反映了我国在污染治理方面正日益走上正轨,相关管理和规定也日趋规范化,同时也彰显了环境治理在中国向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过程中的重要性。
基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这样的大背景,我国建立完善汽车排放召回制度,既势在必行,也利好长远。该制度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比如,机动车企业要加强排放相关技术的研发与测试,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排放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主动创新,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产品。实施排放召回是趋势必然,企业只有主动对标找差距,夯实基础,加强创新,才能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才能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真正成为世界汽车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