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由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等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
(一)抽查产品:树脂砂轮产品:1.切割砂轮,2.修磨用钹形砂轮。
(二)监督总体:珠海市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三)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
(一)样品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二)抽样方法。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抽取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抽样时,产品需确认以下信息:
四、检验依据
(一)产品标准。
JB/T 3715-2016《固结磨具 修磨用钹形砂轮》
JB/T 4175-2016《固结磨具 纤维增强树脂切割砂轮》
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明示指标
(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一)内在质量检验项目及其重要性划分表。
1.切割砂轮
2.修磨用钹形砂轮
六、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0)规定执行。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