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 〔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 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其中四项磨料磨具行业项目被限制或禁止用地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