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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征收将按下重启键 口径再变

关键词 碳税|2016-09-30 08:44:23|来源 数字化企业网
摘要 从开始研究到备受争议,再到被财政部公开否决,碳税出台之路可谓十分“坎坷”。半年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明确表示,我国不会设立碳税,半年后,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蒋兆理又透露出了...
       从开始研究到备受争议,再到被财政部公开否决,碳税出台之路可谓十分“坎坷”。半年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明确表示,我国不会设立碳税,半年后,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蒋兆理又透露出了碳税开闸的新信号。蒋兆理表示,国家发改委正在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研究,进行着启动碳税前期的准备工作,换言之,2020年后,除了被纳入碳排放企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外,那些没有加入碳交易市场的企业也将接受缴纳碳税的义务。
       碳税征收口径再变
       近十年,我国有关碳税即将出台的传言层出不穷,但最终真正落地的政策中相关内容却一再“爽约”。至今,这项政策到底能否成形,又将在何时出台,答案仍是十分模糊的。
       在本次的论坛上,蒋兆理的表态让业界重新燃起对碳税开征的信心。不过,也有知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目前,碳税启动的时期、方式并没有纳入相关部门本阶段重点研究的议事日程,2020年政策就如期上轨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随着大幅提高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力度愈发成为各界共识,此前,业界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将碳税独立在环境税之外。2012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上报财政部的方案中也提出,碳税应不再被视为环保税之下的“二氧化碳”税目,而是独立税种,“环保税、碳税两税齐征并不会影响税率,因而不会导致企业税负过重”。
       然而,近两年,有关碳税到底是否应单独设立税种的争议逐渐增加,就连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此前也曾表示,决策层对于碳税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而去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未涉及碳税的相关内容。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经济部主任葛察忠解释称,尽管财政部力推碳税,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三部门之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二氧化碳”不属于污染物,由国家发改委主管,与污染物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无法沿用“费改税”的思路。“二氧化碳”是否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在国内与国家发改委力推的碳交易制度统筹的问题,也涉及到国际气候谈判和对外贸影响等复杂问题,所以《征求意见稿》暂未规定。
       碳税、碳交易并非叠加负担
       其实,之所以市场对于增设碳税争议声不绝,也正是因为企业大多担心碳税会为经营造成较重负担。
       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在《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5)》(以下简称《报告》)中明确,根据测算,短期来看,征收不同税率的碳税和能源税会引起生产成本上升,进而带来GDP的下降,但这两种税收政策对GDP的损失不会超过0.8%,属于可承受的水平。
       即便如此,人们仍然质疑在碳交易即将全面展开的背景下,企业已经为购买碳配额买了单,再开征碳税是否属于重复缴费,形成叠加负担。蒋兆理介绍,根据部署,2020年后我国将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的交易范围,一方面参与企业范围将扩大到石化、化工等八大行业之外,同时八大行业内企业门槛将继续降低,年消费化石能源5000吨以上的企业都将被纳入碳市场。
       而上述知情人士却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蒋兆理对于碳税相关表态不难看出,碳税是为了覆盖碳交易所覆盖不到的群体而缴纳的,虽然征收对象应该是面向广泛的排碳单位,但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等国的经验,将两项政策并行实行,比如被纳入碳交易范围的企业碳税可以适当减免等。
       不过,国家成立的专门课题组也曾明确提出,碳税征税范围和对象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任重而道远的碳税政策
       从十年前到现在,专家对于碳税政策制定进程的评价普遍都是“任重而道远”,需要“从长计议”,因此,前文所提知情人士更直言,碳税从拿出一份各部门都认可的方案到最终获全国人大通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比如在碳税价格的确定上,各界始终就未能形成统一的意见。财政部有关课题组建议,中国的碳税最终应该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来征收。在起步期,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10元,到2020年,碳税的税率可提高到40元/吨。而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则建议,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征收50元/吨。具体而言,煤炭(每吨)、石油(每吨)、天然气(每立方米)分别征收11、17、12元的碳税。最终,此前我国公布较早版本的《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中则“粗线条”地将碳税税率设定为10-100元/吨的区间。然而即便如此,这一方案还是因受到争议过多,为避免影响《环境税法》出台进程而被从最新颁布的草案中删除。
       《报告》也直言,在中国,除了政策规定强制执行和各种合法与非法的费用、罚款以外,因为没有从法律上界定二氧化碳的属性,现在还无法像征收环境污染税那样征收碳税,而是以资源使用税等方式间接征收以控制碳排放。因此,《报告》建议,要制定和实施碳税或环境税,必须首先提供法律依据,界定二氧化碳是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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