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到期日 |
履行 情况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以其所持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材”)股权认购的新大新材股份,自新大新材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新大新材回购。 |
2012年12 月05 日 |
2016 年5 月16 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形。 |
易成新材其他 22名股东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以其所持易成新材股权认购的新大新材股份,自新大新材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新大新材回购。 |
2012年12 月05 日 |
2014 年5 月16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形。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企业易成新材与新大新材重组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重组后上市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重组后上市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促使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重组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在重组后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重组后上市公司进一步要求,重组后上市公司将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4、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重组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重组后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重组后上市公司所有。 |
2012年12 月07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他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重组后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不利用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
2012年12 月07 日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独立”,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
2012年12 月07 日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2012 年易成新材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2013年易成新材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2014 年易成新材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若重组完成后,易成新材在 2012、2013、2014 年各年末经审计的净利润值低于约定的承诺值,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自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易成新材补足。 |
2012年10月10日 |
2014 年12月31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2012 年易成新材经审计净利润为2,732.78 万元,超过承诺净利润。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在重组事项顺利完成后,在新大新材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为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 |
2012 年10月10 日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 承诺的情形。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自重组事项完成之日(即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大新材新增股份完成发行之日)起 10 个月内,若新大新材股价未连续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达到或超过 10 元/股,则本公司自第10个月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新大新材股份不低于重组事项完成前新大新材股份总数的 3%。自重组事项完成之日(即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大新材新增股份完成发行之日)起 15 个月内,若新大新材股价未连续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达到或超过 10 元/股,则本公司自第 15 个月届满之日起 1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新大新材股份不低于重组事项完成前新大新材股份总数的 5%。 |
2012年10月10日 |
2014 年9 月16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 承诺的情形。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完成后,将重组后的新大新材作为其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发展平台,未来该方面的项目均以合适方式注入重组后的新大新材,并承诺自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完成之日起 3 年内将其拥有的高端银浆等项目的优良资产陆续注入重组后的新大新材。 |
2012年10月10日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 承诺的情形。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在其实际控制易成新材期间,易成新材财务会计报告所列资产权属无权利瑕疵,无财务会计报告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可能导致重大行政处罚或侵权诉讼行为。 |
2012年10月10日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 承诺的情形。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保证重组事项顺利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新大新材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待遇维持不变,但有权向新大新材推荐新增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2012年10月10日 |
2014 年5 月16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 承诺的情形。 |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宋贺臣、姜维海、郝玉辉 |
保证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为新大新材股东后,不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在新大新材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亦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协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在新大新材中的实际控制地位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或冲击。 |
2013年01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 承诺的情形。 |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为规范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公司全体股东权益,促使公司资金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现承诺不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
2010年04月27日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 承诺的情形。 |
|
宋贺臣、姜维海、郝玉辉、季方印 |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2010 年 04 月 27 日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背该 承诺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