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5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由于涉及机密信息,本诉讼判决最终于5月23日发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原...
2013年5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由于涉及机密信息,本诉讼判决最终于5月23日发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原告:浦江鼎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Pujiang Talent Diamond Tools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原告浦江鼎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鼎力)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就美国商务部取消浦江鼎力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提出质疑。浦江鼎力金刚石锯片出口商,但美国商务部指出其并未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浦江鼎力调查期内出口产品均不由一家调查期内对美国出口了涉案产品企业生产。而原告对新出口商复审调查问卷答复也承认,其调查期内对美国出口涉案产品来自于一家调查期内对美国出口了涉案产品企业生产。美国商务部基于以上信息认为,浦江鼎力并不符合新出口商复审条件。而浦江鼎力则认为,美国商务部取消决定“武断、任意,对自由裁量权滥用”,并指出其向商务部提交文件存错误,商务部已要求作出改正。被告美国政府完全支持商务部作出该项决定,认为该决定“具备案卷记录实质性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 1516a(b)(1)(B)(i)(2006),国际贸易法院应判定不具备案卷记录实质性证据支持或其他方面符合法律任何裁决、认定或结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拒绝了原告诉讼请求,维持了美国商务部撤销浦江鼎力新出口商复审裁定。
案件背景:
2005年6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2023900.00、82060000.00、82020000~82050000。2006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税率为2.50%~164.09%不等。2010年6月28日,浦江鼎力申请新出口商复审,2011年4月1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为浦江鼎力未能满足新出口商复审最低要求,并终止此次新出口商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