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保护周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五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去年审理489件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商标侵权案件明显增加,往年2.32倍,其不仅包括红双喜、五粮液、公牛电器等国内名牌,还...
知识产权保护周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五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去年审理489件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商标侵权案件明显增加,往年2.32倍,其不仅包括红双喜、五粮液、公牛电器等国内名牌,还审理了一批如路易威登等涉外案件,受到社会媒体广泛关注。重庆市第五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七例商标保护典型案例,其一件就我们磨料磨具行业一个商标侵权案。原告厦门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2)渝五法民初字第00575号】
【案情】原告砂轮公司依法享有第3048035号“一比多”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2012年5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自东与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庄建庭工作人员张卫一起来到重庆市石桥铺重庆渝州交易城渝成街300-19号“渝政磨料磨具商行”,赵自东以消费者身份该商铺购买了砂轮切割片1盒,价格20元,该店工作人员开具了《收据》1张,同时提供《名片》1张,一并交与赵自东。之后,公证员庄建庭工作人员张卫对所购物品进行察看、拍照,原告另一委托代理人许志文对所购物品进行辨别,并出具《鉴定报告》(原件由许志文收执,复印件见公证书附件),其后将所购物品封存与《收据》、《名片》原件一并交赵自东保存。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了(2012)厦鹭证内字第05868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审判】本案,原告被告经营场所内公证购买砂轮片经原告鉴定为假冒产品,被告销售涉案产品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侵犯,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原告未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所遭受损失举示证据,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种类、侵权行为性质,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支出合理性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提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权人获利或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情况下,法院依据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