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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发布对中国输以切割砂轮反倾销日落复审最终裁定

关键词 切割砂轮 , 反倾销税 , 以色列|2012-01-17 08:34:55|来源 中国商务部网站
摘要 1月9日,以色列工贸部贸易征管司卢本?皮萨(ReubenPessah)专员致信中国驻以使馆,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切割砂轮(cuttingandgrindingwheeLS)延长征收反...

 

  1月9日,以色列工贸部贸易征管司卢本?皮萨(Reuben Pessah)专员致信中国驻以使馆,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切割砂轮(cutting and grinding wheeLS)延长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3.9%,征税期限为5年。此最终裁定已提交以工贸部部长顾问委员会审议。信函要求当事方在收到最终裁定之日起14天内提交书面意见,并申请向顾问委员会口头陈述意见。

  以工贸部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根据以色列1991年《贸易征管法》第32.26(c)条,工贸部于2010年6月16日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切割砂轮发起延长征收反倾销税的调查(“调查”)。

  2.被调查产品的海关HS编码为:68.04.22.90。

  3.根据《贸易征管法》第32.28(c)(3)条,已将上述调查的最终裁定提交工贸部部长顾问委员会审议。

  4.随信附有希伯来语最终裁定非保密版本,该文件已直接寄送中国生产商。

  5.根据最终裁定,中止征税可能导致倾销和对国内产业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根据以下税率延长征税:

  出口商每一生产商/出口商

  建议CIF价格税率(%)33.9%

  6.根据《贸易征管法》第32.21条,建议征税期限为5年。

  7.根据《贸易征管法》第32.9条和第32.30条,被通知的当事方有权在收到最终裁定的14天内,向顾问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并申请向顾问委员会口头陈述意见。不得向顾问委员会提交在调查中未向调查专员提交的新证据或新意见,除非顾问委员会认为存在特殊理由可以这样做。这样的情况应当记录下来。

  8.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澄清,可与工贸部调查专员卢本?皮萨联系。

  电话: 972-2-6662621/2

  传真: 972-2-6662939

  Email: orly.rotbart@moital.gov.il,

  Reuben.Pessah@moital.go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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