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采取停止审批、差别化电价等一系列强有力措施,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能耗过快增长势头。
《通知》提出,自11月起,青海对碳化硅、纯碱和单独的焦炭、甲醇等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核批准;与此同时,对2008年10月前批复立项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水泥、纯碱等高耗能项目的立项手续进行核查,这些项目截至2011年8月1日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立项手续一律作废,不得再开工建设;对在2008年10月以后由省级以下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纯碱、水泥等项目,一律视为无效。而对已经投产的这类项目,则从11月1日起,按照“高来高去”的原则全额承担外购电价差费用。
《通知》首次明确提出,青海省内现有的铁合金、钢铁、电解铝、电石、碳素、水泥、焦炭等企业必须对余热、余压和尾气进行回收利用,并限定这类企业在一年内建成余热、余压和尾气进行回收利用工程并投入运营,超过期限的在国家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实施差异性电价政策。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副处长单明刚介绍,在采取这些刚性措施的同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推动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并严格产业准入,从源头上控制违规建设项目的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