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耗双控导致90%黄磷被限制,黄磷价格因此不断暴涨。
近期,云南地区相关部门再度发布两则公告,事关限电及淘汰高能耗产能,公告颁布或再度推动化工品价格上涨!
10月12日,云南发改委发布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告指出:尽快出台分时电价政策可助力保障电力稳定供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为期10天。
该意见稿实施的范围:包括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户。
时段划分为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峰时段:9:00-12:00、18:00-23:00;平时段:7:00-9:00、12:00-18: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分时电价方面:电度电价峰谷价差维持现行1.5:1:0.5,其中非市场化电量在目录丰枯电价基础上,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50%,谷时段电价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尖峰电价: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每天10:30—11:30、18:00—19:00时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在本月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一致。此外,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用户表计暂不具备峰谷、尖峰分时计量条件的,暂按基准电价执行,电网企业应加快表计升级更换,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加快推动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退出
随后,在10月14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告《云南省淘汰落后和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1月12日。
一、行业范围及目标围绕六大高耗能行业,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出清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落后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加快存量产能改造提升,推动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重点任务(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1.坚决出清技术落后产能。全面摸底排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即技术方面落后产能),2021年底前全部淘汰出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技术方面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2.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对推动退出能耗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3.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推动退出环保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4.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推动退出质量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5.依法关闭安全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省应急厅牵头负责推动退出安全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
(二)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摸底排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分行业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方案,确保2025年底前全面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推动退出“限制类”产能退出工作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对退出辖区内“限制类”产能工作负总责)
(三)改造提升存量产能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限制类”产能按照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通过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在严控增量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存量产能改造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相关工作负总责)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优惠类电价及其他各种不合理的价格财政补贴政策。根据国家价格政策有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石、烧碱、铁合金、黄磷、锌冶炼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执行阶梯电价。(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电网公司、自来水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扶持。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收入,按国家价格政策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降碳减排。差别电价收入专项用于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降碳减排,阶梯电价收入专项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管理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云南电网公司配合)(三)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四)发挥要素资源保障。产能退出腾退的能耗指标留在当地州(市),支持当地企业转型发展和项目建设。(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六)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州(市),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平台公布,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畅通举报渠道。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已建立的淘汰落后产能省级举报平台,集中受理和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核查和处理;各牵头部门也要分别设立举报热线,同时,结合日常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监管,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的落后产能举报舆论氛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信息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应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和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