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政府正式公布了《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根据《行动计划》,到2020年,河南省将实现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为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河南目标基本实现打下坚实基础。《行动计划》指出,将认真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打好结构调整优化、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柴油货车治理、城乡扬尘全面清洁、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五个标志性攻坚战役。强化控制低效、落后、过剩产能,加大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依法制修订更为严格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政策标准。研究制定炭素、棕刚玉、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窑、铸造等高排放行业淘汰标准。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实施“以钢定焦”,力争20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附: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全文)
环境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的一个关键。党的十九大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带领全省上下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向污染宣战,生态环境治理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持续改善。但我省污染底子厚、治理基础差、排污总量大,一些地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重,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生态环境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为确保到202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强生态建设为基础,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底线,以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为路径,以严格监管、强化督察、奖优罚劣为抓手,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抓紧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省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为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河南目标基本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1.2018年度目标。
全省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57.5%以上。
全省四大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达到53.2%以上,地表水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降至15.9%以内;省辖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5.6%以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取水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省完成15.8%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完成5.4%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任务;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2.2019年度目标。
全省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9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5%以上。
全省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达到57.4%以上,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控制在9.6%以下;省辖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7.7%以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取水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郑州、洛阳、许昌、漯河、南阳、信阳6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完成2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累计完成34.2%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累计完成11.9%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任务;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3.2020年度目标。
全省PM2.5年均浓度达到58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9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比例力争达到7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目标要求;信阳、南阳、周口、驻马店4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许昌、漯河2市到2021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开封、商丘2市到2023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全省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总体比例力争达到70%(国家下达我省目标为57.4%以上);消灭劣V类水体断面(国家下达我省目标为9.6%以内);省辖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取水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确保完成国家水质考核目标。省辖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郑州、洛阳、许昌、漯河、南阳、信阳6市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
完成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认真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打好结构调整优化、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柴油货车治理、城乡扬尘全面清洁、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五个标志性攻坚战役。
(一)打好结构调整优化攻坚战役。加快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区域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强化源头防控,加大治本力度。
1.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1)严控煤炭消费目标。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强化电力、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减量措施,淘汰一批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效产能,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到2018年年底,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3.2%。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0%,其中,京津冀传输通道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济源8市和汾渭平原洛阳、三门峡2市及平顶山市,以及信阳、南阳、周口、驻马店4个达标城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5%,许昌、永城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3%,其他省辖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提高燃煤项目准入门槛。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煤炭、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焦化等8大类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全省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重点城市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1.5倍减量替代;对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地方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行2倍减量替代;电力行业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等量替代;对未完成上年度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地方,实行耗煤项目区域限批。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全省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投产的燃煤发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构建全省清洁取暖体系。
(1)基本实现城区集中供暖全覆盖。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地方,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采取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郑州、安阳、焦作、濮阳4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新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洛阳、许昌、济源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三门峡、驻马店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2019年10月底前,郑州、安阳、焦作、濮阳4市建成区集中供暖普及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年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汾渭平原城市建成区集中供暖普及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其他城市(周口、信阳市除外)建成区集中供暖普及率达到75%以上;已发展集中供热的县级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取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在电力供应有保障的地方,实施电能清洁取暖工程,加快推广地源、水源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建设一批分布式电能供暖项目;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在落实气源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建设燃气锅炉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建设一批地热、生物质、工业余热等供暖示范项目,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空调等和燃气壁挂炉等分散式取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全省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2018年分别达到50%、40%、15%,2019年分别提高到60%、50%、20%,2020年达到70%、60%、30%。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2018年清洁取暖率分别达到70%、50%、30%,2019年分别达到90%、70%、40%,2020年分别达到95%、75%、5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质监局、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依托全省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健全县、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在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集中资源推进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县为单元整体推进。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洁净型煤行为。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型煤。(省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
2018年10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省辖市建成区91台燃料类工业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20年年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后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确需保留的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全省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改造升级无望的污染企业,依法依规停产限产、关停退出。全省原则上不再办理使用登记和审批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提升多元化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1)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和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在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新建和改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鼓励新型工业、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深入推进城镇天然气利用工程,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县(市)、重点乡镇气化水平。鼓励天然气下乡,灵活采取管道及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供气站等多种方式供应。到2020年年底,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加快储气设施建设,2020年供暖季前各地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采暖季期间,天然气要突出“压非保民”。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大力推进风电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大型风电基地,有序推进豫北、豫东等平原地区低风速平原风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全省风电装机累计达到600万千瓦。有序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全省生物质发电装机累计达到80万千瓦。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地热供暖(制冷),全省新增地热供暖面积60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提升区外来电比例。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450亿千瓦时。到2020年,接受省外来电规模达到500亿千瓦时以上。非化石能源发电全额消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实施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和背压机组发展,有序推进抽凝供热机组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建筑推进冷热电多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全省新增供热能力5300万平方米。2019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供热能力1200万平方米。到2020年,累计新增供热能力7700万平方米左右。2020年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质监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加快农村电网保障能力。
省电力公司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各地政府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电力公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8.有序推进建筑节能减排。
鼓励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到2020年,全省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筑能效提升新模式。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事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9.严格环境准入。
各地要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原则上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省内产能置换。(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0.控制低效、落后、过剩产能。
(1)加大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依法制修订更为严格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政策标准。研究制定炭素、棕刚玉、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窑、铸造等高排放行业淘汰标准。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实施“以钢定焦”,力争20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原则上全省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玻璃等产能;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利用公路运输。(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重点淘汰超期服役机组,煤耗、环保、安全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组和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机组,到2020年,累计关停300万千瓦以上落后煤电机组。(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
实施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人群密集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工程。省辖市政府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2018年年底前制定建成区钢铁等重污染企业对标改造、关停、转型、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未按计划执行的予以停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2.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持分类处置,采取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措施。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3.加快壮大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1)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的技术产业化。积极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降低纤维素酶、纤维乙醇生产成本。积极发展生物质供气供热和地热能勘察与供热,推进水平井压裂等页岩气开发核心技术研发。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积极建设“互联网+”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地矿局、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完善动力电池产业链,加快新型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跨越提升,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总成;加快发展便捷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开展绿色交通建设试点,推进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应用,重点推进交通运输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4.推动运输结构优化调整。
(1)增加铁路货运比例。积极发展铁路运输,到2020年,全省货物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6%,“宜铁则铁、宜公则公”的交通运输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完善干线铁路布局。优化干线铁路网布局,积极推进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三门峡至江苏洋口港铁路等重点干线铁路项目建设,形成我省“四纵六横”大能力干线铁路网。拓展区域铁路网覆盖面,规划研究濮阳经开封至潢川铁路、月山至随州铁路、南阳至驻马店至阜阳铁路、驻马店至周口至商丘铁路等项目。争取2019年年底前建成蒙西至华中铁路煤运通道,我省新增一条万吨重载铁路,铁路骨干运输能力大幅提升。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铁路专用线直通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加快晋豫鲁铁路通道、蒙西至华中铁路煤运通道等干线通道配套集疏运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骨干物流通道运输能力。以推动大宗物料及粮油等农副产品运输“公转铁”为重点,鼓励钢铁、电力、焦化、电解铝、水泥、汽车制造等大型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支持煤炭、钢铁、建材等大型专业化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积极推进企业自建铁路专用线对外开放共用。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核及行政许可手续,加大对铁路专用线用地支持力度。力争三年新增10条左右铁路专用线,完善铁路集疏运配套系统,提高铁路运输比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环保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优化骨干公路网布局。完善高速公路外联内通网络,实施繁忙路段、收费站扩容改造,开展普通国省道在我省境内通道规划研究,统筹规划线路基本走向和技术等级,重点推动实施G107东移、G310南移等项目。科学推动重型车辆绕城行驶,确定绕城通道路线,完善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线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根据我省现有路网结构和实际通行量,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重型车辆跨省快速通行主通道及辅助通道的路线设计,制定我省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实施高速公路分时段、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优先选择主通道通行、远离城市通过。现有道路不能满足重型车辆绕城需求的省辖市,加快推进绕城公路规划建设。力争2020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建成普通干线公路多向绕城通道,打通普通国道省际和省内城市间断头路。(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物流基地等货运枢纽建设,同步实施周边配套道路畅通工程,完善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周边集疏运通道。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海联运,扩大至沿海港口铁海联运班列规模,逐步实现网络化、常态化运行。推进内河水运发展,重点加快沙颍河、淮河、唐河等航运开发,推进淮河等直通华东地区“通江达海”的通道建设。着力引进培育一批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组织实施3个国家和20个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依托自贸区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标准化、一体化、一单制的多式联运管理体制。(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环保厅、民航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机场集团、郑州国际陆港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5.提升机动车油品质量。
组织推动全省国六标准车用油品升级置换、保障供应工作,2018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国六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大力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加快推进正规石油企业布点,合理规划,收购或租赁现有站点,快速弥补市场空白。2018年年底前确保建成1000个加油站(点);2019年年底建成1500个加油站(点);2020年,基本保证农村偏远地区正规加油站点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持续组织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在省内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检,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6.大力推广绿色城市运输装备。
(1)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科学编制公交优先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鼓励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加快BRT(快速公交)、有轨或无轨电车等大、中容量公交系统,以及公交专用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到2020年,完成郑州、新乡、洛阳、许昌、南阳、驻马店等“公交都市”以及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形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良好示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积极推广清洁能源运输装备、装卸设备。原则上全省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全省新增及更换的邮政、出租、市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及港口、机场等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2018年年底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2019年年底不低于85%,2020年年底不低于9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8年年底不低于30%,2019年年底不低于40%,2020年年底不低于50%,郑州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市政环卫车、物流配送车等领域全部实现电动化。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和公交市政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管局、质监局、电力公司、消防总队、机场集团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打好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攻坚战役。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力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行动。
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凡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炉窑,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方案。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2020年年底前,省辖市建成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实施重点企业深度治理专项行动。
2018年10月底前,鼓励7家钢铁、73家炭素、43家水泥熟料、6家平板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年底前,全省钢铁、铝用炭素、水泥、玻璃、焦化、电解铝力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建立管理台账;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确保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大力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1)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原则上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商务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就业,聚焦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智能传感器、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以及幸福产业、数字经济、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结合推动大气污染传统通道城市和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产业战略转型,以省辖市为主体选择1—2个具有高成长性、能够支撑未来发展的产业,省市联动培育形成20个左右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力争2020年年底前累计培育创建100家绿色工厂、10家绿色园区。全省“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入全国第一方阵,智能转型走在全国前列;实现全省2.2万家规上企业普遍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制定实施方案,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在采暖季,实施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化工行业错峰生产(水泥行业实行“开二停一”),其中,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打好柴油货车治理攻坚战役。以柴油货车治理为重点,强化机动车监管整治,开展柴油机清洁行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提升机动车污染治理水平。
1.突出重型柴油运输车辆治理。
开展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主要入省道口开展外埠入省重型柴油车尾气抽查检测,在省内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对重型柴油车开展达标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外埠进入我省的重型柴油车予以劝返。强力推广车用尿素,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合格的车用尿素;在加油站点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各地政府要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并采取边排查边执法查处的形式,开展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严禁“冒黑烟”等污染严重的施工机械进入工地施工。依托信息互联功能和空间定位技术,建立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全面掌控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位置信息、作业状况和排放情况,对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张贴二维码环保标志,严禁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未张贴环保标志)施工机械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进行施工。2019年,将船舶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范围,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淘汰或清洁化改造。加快我省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机场集团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新生产机动车、船源头治理。
我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全面开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检查和对销售流通环节的抽查工作,严查车辆环保设施配备,对不符合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的机动车予以查扣,报告生态环境部责令生产企业予以召回。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在用车辆污染监管。
(1)全面规范社会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运行管理。2018年,开展打击环保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造假行动,利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平台,甄别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并实行“黑名单”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联合多方依法惩处。(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2018年9月底前,各县(市)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各省辖市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将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纳入“黑名单”,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制定我省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现场查处,强制淘汰。(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商务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
完善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颁布机动车“限行、限号”方案,定期组织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合理组织车流疏导,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停车息匙”。(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打好城乡扬尘全面清洁攻坚战役。严格工地、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清洁标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全面提升城乡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1.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开展大规模土地绿化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推行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在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8年、2019年、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达到35.3%、35.6%、35.9%,实现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30%、60%、8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我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环保厅等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施工扬尘污染管控。
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将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监督员、网络员、管理员)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置砂浆,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城市拆迁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继续实施“封土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2018年,县城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标准。2019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其余县(市)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10”标准。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标准。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大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省露天矿山进行综合整治。2018年,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1)强化秸秆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9%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卫星遥感技术、“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夏秋“零火点”目标。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省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业厅、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
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供销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经营、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打好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攻坚战役。提升监测监控能力,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加强应急预警管控,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努力实现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
1.提升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1)建立覆盖全面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现有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础上,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成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实施统一管理。逐步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在实现309个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联网的基础上,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2019年年底前全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在全省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监测能力。组织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利用各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分析评价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为针对性制定环境空气改善方案提供基础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实现全省联网共享;2019年建成主要气流通道和重点地区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网;2020年初步形成全省大气污染遥感、气溶胶激光雷达、组份观测监测网络,开发数据分析平台,将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化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为研究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演变及溯源提供基础数据,为污染控制及治理提供科学导向。(省环保厅、气象局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提升环境预测预警能力。
强化省、市两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能力建设。2018年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18个省辖市全面完成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初步形成省—市一体化预测预报技术系统及会商机制;2020年全面建成具有区域特点的省级空气质量预报技术中心、培训中心、会商中心,18个省辖市形成具有地域特点、覆盖县区的精准预报能力,构建省市一体化预测预报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1)完善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在实现对全省1841家涉气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省12000余家应急管控和错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8年9月底前,全省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19年对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含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2019年9月底前,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实现对全省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自动监控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构建VOCs排放监控体系。开展全省VOCs排放企业排查,摸清VOCs排放企业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年底前,建立VOCs排放企业清单,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年底前,按规定要求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全部企业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工业企业VOCs排放监控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全省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政府监控平台联网。2018年12月底前,按照规定完成建设工地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安装,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科学设定颗粒物浓度预警阈值;2019年6月底前,建立全省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
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各地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或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提高污染动态溯源能力。
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城市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及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开展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提高污染动态溯源能力,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为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能力。
(1)建立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级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建设可视化平台,实现污染天气可视化管理,建立与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对接、共享和应用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气象局、电力公司参与)
(2)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各省辖市要在大气污染源清单或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实现一张清单管到底。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省统一应急联动。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矿山、化工、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加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人工影响天气干预措施应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气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结合清单的不确定性,在每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各地政府要及时对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气象条件影响及应急应对减排效果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强化河长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重点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全域清洁河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四个标志性攻坚战役,统筹推进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通过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水平,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治理黑臭水体,并建立长效机制。
1.全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开展省辖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要求,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省辖市建成区133处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郑州市达到长治久清;省辖市要进一步拉网式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建立台账;首批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完成与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主体工程;其余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开工整治。2019年,省辖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含新排查的)整治工作,初见成效;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县(市)基本消除黑臭现象;其余县城基本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截污纳管、排污口整治任务。2020年,省辖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实现长治久清;其余县(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强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全面调查核算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现有污水设施收集处理量、城镇现有生活污水直排量,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基本满负荷或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城镇化发展需要的地方,2018年年底前,根据实际情况,要规划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要尽快实现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管网全覆盖;对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加强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全部建设尾水人工湿地,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水平。2018年省辖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5%以上、89%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建筑中水设施;2019年省辖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7%以上和89.5%以上;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以上和90%以上,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85%以上,其中,省辖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排查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渠清水永续北送”,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1.做好全省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要求,排查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情况和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违法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综合整治和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省辖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20年年底前,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省环保厅、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局、地矿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保障“一渠清水永续北送”。
加强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水质监测和风险防控,健全水质监测监控系统,提高预警预报能力。每月开展例行监测,每年组织开展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科学实施汇水区人工增雨作业。(省环保厅、气象局牵头,省南水北调办、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参与,丹江口水库汇水区内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水环境风险防控。实施水质实时动态检测,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按规定设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识、标志,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标识、标志设置工作。(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参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沿线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持续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水污染风险源的排查整治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调整后保护区内水污染风险源排查工作,2020年完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的排查整治,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南水北调办按职责推进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沿线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饮用水环境管理。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管理。划定并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单一水源供水的地方要加快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打好全域清洁河流攻坚战役。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开展河道综合整治,保障河流生态流量,逐步恢复水生态。1.开展河道综合整治。2018年,开展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秸秆)、入河直排口、餐饮、网箱养殖、河道采砂、码头、旱厕和堤身岸坡滩地农作物施肥种植等排查整治;优先完成全省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上游5000米、下游500米及河道两侧500米左右范围内问题的排查整治,并纳入“一河一策”长效管护机制。2019年基本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沟渠)整治。2020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省水利厅牵头,河南黄河河务局、省环保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畜牧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2.改善河流生态流量。
完善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水系重大连通工程,充分利用水资源分配量,最大限度地补充河流生态流量。做好闸坝联合调度工作,对全省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要采取生态补水、规划建设河道湿地等综合措施,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2018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淮河和海河流域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改善机制;2019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省辖淮河、黄河、海河流域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2020年,建立生态流量改善长效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河南黄河河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3.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河湖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郑州、洛阳、许昌、漯河、南阳、信阳6市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2020年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的目标,制定实施本市全域水质整体改善方案;除以上6市以外,安阳的安阳河(冯宿桥断面),新乡的天然渠(封丘陶北断面),濮阳的马颊河(南乐水文站断面),焦作的沁河(武陟渠首断面),驻马店的洪河(新蔡李桥和班台断面),商丘的浍河(黄口断面)、大沙河(包公庙断面),周口颍河(界首七渡口和康店断面)等8条河流(10个断面)所涉及的省辖市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河流水质提升专项方案,确保到2020年上述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重点整治开封的城区黑臭水体及惠济河,平顶山的八里河,周口的城区黑臭水体,新乡的卫河,鹤壁的汤河,三门峡的宏农涧河、涧河,济源的济河,以及蟒河、共产主义渠等污染较重河流,相关省辖市要制定实施整治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役。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全省行政村整治全覆盖。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程,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白色污染问题,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治理农村污水、垃圾。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优先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两侧、乡镇政府所在地、交通干线沿线和省界周边乡镇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各级财政运维投入,县级政府要负责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2018年,重点推进河流沿线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2019年,全面推进全省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2020年,全省农村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省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实现全省行政村有效整治。(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防控农村改厕后粪污污染。
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改厕后,污水能进入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并达标排放;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采取定期抽运等收集处置方式,予以综合利用,有效管控改厕之后产生的粪污。到2020年,非贫困县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省委农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排放应达到国家和我省要求。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2018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8%以上;2019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到8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2020年,全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省畜牧局牵头,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调整结构、优化布局。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等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环境准入。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加强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其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提升省级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
新建、升级省级产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现有省级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域必须实现管网全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做到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推进其他各类、各级园区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防止水运污染。(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节约保护水资源。
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快节水产业发展。2018年年底前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40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4%、25%以上。进一步推动实施全省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着力抓好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7.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
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测站点设置,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强化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2018年年底前,具备水质自动站建设条件的省控(市级)、市控(县级)责任目标断面基本建成水质自动站,并实现数据联网、数据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我省粮食和人居环境安全。
(一)强力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1.推进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通过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措施,依法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划为特定农产品禁产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防范耕地环境风险。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地方耕地类别划分,建立耕地分类管理清单;2019年起向全省推广,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耕地类别划分。(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切实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持续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林业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年年底前,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完成20%安全利用耕地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技术措施全覆盖,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环保厅、粮食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中、轻度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开展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2018年年底前,完成5.4%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2019年年底前,借鉴济源、新乡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经验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省有序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累计完成11.9%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财政厅,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结合实际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禁止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分区域、分年度实施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编制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完成15.8%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2019年年底前,累计完成34.2%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全面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全面建立污染源监管清单。
针对全省土壤污染源底数不清现状,在全省分步骤、分类别开展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历史遗留尾矿库、历史遗留含重金属废渣、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等排查活动,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摸清各类污染底数,建立台账,形成监管清单。2018年年底前,建立各级污染源监管清单;2020年10月底前,全面掌握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种类、分布和环境风险状况。(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参与,相关地方政府负责落实)
2.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针对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不清现状,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在全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推进详查工作机制,完善详查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壤环境管理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基础支撑。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2020年,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地矿局、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力量薄弱、科技支撑不足的问题,整合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力量、科技力量,分类别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和专业机构名录;整合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建立省级土壤环境数据库,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专家库建设和科技力量机构信息收集、汇总、名录整合。(省环保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创新工作运行机制。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的现状,加快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机制,实施规范有序管控。依据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共享,提高风险管控成效,2018年年底前,形成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严把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项目准入、许可关,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管理,严防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2019年年底前,形成运行良好的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加快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建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型灌区水质监测、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监测制度,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2018年起,各项制度逐步开始运行,以济源—安阳、三门峡—洛阳、郑州、开封、南阳—驻马店环境监测站为依托,建设豫北、豫西、豫中、豫东、豫南五大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2019年年底前初步完成体系建设;2020年10月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
针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完善的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安全为核心,制定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开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和《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调研,加快推进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体系,为有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控制土壤环境风险提供支撑。2018年8月底前,出台河南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编制完成河南省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推荐技术目录(试行);2018年年底前,修订耕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019年6月底前,出台河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范;2020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及重金属低积累品种筛选和审定标准;2020年年底前,经过总结技术示范和实践探索经验,公布实施河南省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推荐技术目录,推动出台《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技术规范。(省环保厅、农业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参与)
(三)加强土壤污染的源头管控。
1.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
加强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和环境监管,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降低重金属排放量;在栾川、桐柏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文峪河、枣香河等为重点,开展底泥重金属(含氰化物)调查及风险评估,进行综合整治;加快对历史遗留含铬污染物和重金属废渣的安全处置;严格控制新建涉镉等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要求,不满足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2018年起,开展5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国家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按照要求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规划编制,省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工作方案编制;2019年10月底前,完成义马市含铬污染物治理;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流域底泥重金属综合整治和重点区域含重金属废渣的清理、转运、无害化处理工作,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调整农业投入结构,继续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配合、市场驱动,落实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废旧地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制度、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加强灌溉水质管理,完善以灌溉节水、旱作节水和水肥一体化为重点的农业工程措施,实施节水战略。2018年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控制在0.8%以下,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38.5%以上;2019年年底前,以上指标分别达到0.4%以下、39.3%以上;2020年10月底前,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全省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供销社、畜牧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
营造绿色人居环境,推进垃圾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提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法规,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建立全省生活源类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2018年年底前,出台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启动相关试点工作,郑州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以上;2019年年底前,郑州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以上;2020年年底前,郑州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形成较完备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商务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一般固体废物、废旧产品资源化利用,以及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在濮阳、宝丰、镇平开展静脉产业园试点工作,在焦作、濮阳、灵宝等地建设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审批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自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扩大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范围,因地制宜地推进乡镇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2018年年底前,制定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规划,完成全省医疗废物协同处置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工作;2019年年底前,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环境风险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进行整治,并通过验收;2020年10月底前,建成一批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完成废弃物协同处置试点工程建设,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90%、9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加快对尾矿库的专项整治。
以保障尾矿库周边及下游群众环境安全为出发点,针对尾矿库渗漏等对土壤产生的污染强化源头管控。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强化伴生放射性尾矿库的土壤辐射环境监测;引导企业通过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闭库销库等治理方式,提升尾矿库管理水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通过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方式,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现役尾矿库开展整治工作,并制定、报备环境应急预案。2018年年底前,排查全省历史遗留尾矿库,开展尾矿库闭库注销工作,推动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完成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尾矿库安全设施,结合重点监管尾矿库排查结果,完成65座重点尾矿库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48座重点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全省113座重点尾矿库治理任务。(省安全监管局、环保厅牵头,相关地方政府负责落实)
6.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构建部门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2018年年底前,发布煤炭、冶金、有色、黄金、盐碱、非金属、建筑石料石材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9年年底前,力争建成50个绿色矿山;2020年年底前,力争建成100个绿色矿山,并建成一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力争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在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的矿业发展新模式。(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质监局、环保厅参与,相关地方政府负责落实)
(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试点辐射带动。
1.推进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探索适合我省特点的土壤污染防治有效模式。在洛阳、新乡、驻马店三市持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洛阳市在矿山开采和工业生产造成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驻马店市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未污染耕地的保护,新乡市在受污染农用地修复与防治、阻断污染物向农产品转移、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等方面出成效、出经验、出模式,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经验借鉴。2018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建设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2019年起,逐步将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向全省推广,辐射带动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2020年年底前,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为全省土壤环境保护探索路径。(省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洛阳、新乡、驻马店市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农业面源和生活源污染防治示范试点。
2018年起,在中牟县、尉氏县、杞县、灵宝市开展农膜区域性回收利用示范,探索农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模式;在产粮大县滑县、唐河、永城、固始、上蔡和产油大县正阳、光山及蔬菜产业重点县扶沟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示范试点,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路径;在安阳、洛阳、焦作、开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在济源、新密、汝州、兰考、禹州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试点,探索符合实际的分类收运处置体系。2019年,每个省辖市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省直管县(市)纳入所在省辖市选择范围。2020年,有条件的县(市、区)普遍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质监局、供销社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耕地土壤环境治理示范试点。
按照试点带动、分类施策的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在济源、新乡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探索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模式,建立治理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积累工作经验;在新乡、安阳、焦作、洛阳、三门峡、济源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2018年,新乡、济源等地要按照攻坚方案要求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经验总结,完成试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成效评估;2018年年底前,宜阳县、辉县市、驻马店市驿城区、桐柏县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新乡、安阳、焦作、洛阳、三门峡、济源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2020年10月底前,新乡、济源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省农业厅、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林业厅参与,相关地方政府负责落实)
(五)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的,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环境污染调查评估,对无明确责任主体的地块,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监督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起,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与污染地块信息比对,实施动态化监管。(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管理。
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制定差异化措施,一块一策,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六)防范化解土壤各类环境风险。
1.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
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且涉及到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环境风险。(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
制定河南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预警标准,确定研判程序,细化预警处置方法。2018年起,实施土壤污染三级预警制度:一级预警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省级土壤污染预警机构领导下实施;二级预警在省级土壤污染预警机构指导下,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为主体实施;三级预警在市级土壤污染预警机构领导下,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实施。(省农业厅、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加快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理,确保其不流入市场。(省农业厅牵头,省粮食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实施严格管控,防止污染物扩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快推进生态体系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和红线控制。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健全主体功能区差别化配套政策体系,协同推进林业生态、湿地生态、流域生态、农田生态、城市生态的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和自然良性循环,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林业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意识,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统筹考虑国土绿化、生态治理、生态廊道、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山区生态林建设工程,构建太行山、伏牛山、桐柏—大别山三大山地生态屏障,建设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及干渠沿线、隋唐大运河及明清黄河故道、沿淮、沿黄生态保育带,形成“三屏四带”生态网络屏障。扎实推进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统筹森林生态、湿地生态、流域生态、农田生态、城市生态建设,持续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开展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生态修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规模。坚持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绿化美化国土空间。集中连片建设森林,建设树种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形成沿河(渠)、沿线、沿湖(库)的国土绿化网络,促进山脉、平原、河湖、城市、乡村绿化协同,增强涵养水源、保育土壤、防风固沙、净化环境等林业生态效益。(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提升农田生态化水平。开展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实施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和沃土工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环保标准规范,将生态建设与农业投入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大力实施农田防护林建设工程,高水平建设平原生态涵养区。加快推进河流沿岸和湖泊周边生态农业开发,依托省辖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加快建设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形成绿色保护圈,大幅减少农田耕作、换茬过程中扬尘污染,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和农民富裕双赢。(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林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打造生态宜居城市。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为重点,以百城提质增效为抓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各类空间,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城市生态通风廊道,因地制宜建设广场、公园、街旁游园、湿地公园和生态园区,完善城市公园绿地、绿道网、绿化隔离带。以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为重点,实施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达到35.9%。2018—2020年每年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30%、60%、80%以上。加快建设城市生态水循环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现“河湖与城市共呼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环保厅、气象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自觉算好绿色账、走好绿色路、打好绿色牌,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最牢固的理念、最重要的战略、最大的责任。各级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细化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各部门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二)加强压力传导,夯实政府责任。各地要专题研究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在本计划基础上,依据本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深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坚决实现2020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坚持目标导向,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作为确定攻坚治理任务的依据,作为考核、奖惩的标准,切实将目标改善压力落实到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各项任务台账清单,实施严格的督导检查制度,“抓两头、带中间”,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治理项目按时间节点提前完成,为实现2020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三)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在深入实施月度生态补偿、绿色环保调度、排污许可等制度基础上,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完善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及生态保护修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形成市场化多渠道的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
(四)强化环保督察,严格执法监管。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通过严格环保督察,夯实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省级环保督察要实现全覆盖,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以钉钉子精神盯着不放、一抓到底,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社会不满意不放过,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制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查和专项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让环保守法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五)严格考核奖惩,注重奖优罚劣。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研究制定对省辖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由省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省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省辖市、县(市、区),对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实施量化问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构建全民共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各级政府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托一报(党报)、一台(广播电视台)、一网(政府及环保官方网站),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排名及环境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曝光污染问题,加强舆论监督。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凝聚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