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枣庄市山亭区一企业利用无防渗漏的坑塘存贮废水,污染周边水环境被罚2万元。经群众举报,山亭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4月16日发现枣庄市顺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的...
近日,枣庄市山亭区一企业利用无防渗漏的坑塘存贮废水,污染周边水环境被罚2万元。经群众举报,山亭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4月16日发现枣庄市顺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的坑塘存贮废水,污染周边水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之规定。山亭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