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3 号,下称《责令改正决定》)。公司现将《责令改正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在 2013 年我局对你公司的全面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问题
1、存在购买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公告且未在正确会计科目核算的情形。公司 2011-2012 年共计购买理财产品 17700 万元,2011 年委托贷款 5000 万元,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未公告,且在其他货币资金核算,未通过短期投资或交易性金融资金进行核算,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2、存在股东、董事全权委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存在部分应披露的董事会会决议未公告的情形。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 2 亿元综合授信,达到披露标准,但未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2、公司存在个别信息披露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如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出通知时间和召开会议时间,公告时间与实际时间不一致;公司 2013 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为 8000 万元,但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 9000 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财务管理方面问题
1、公司现金管理不规范,未做到日清月结,2011 年 1 月出现现金红字,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2、公司将未资本化的修理费用记入制造费用,不符合《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六条的规定。
3、财务报表部分项目列示不准确。预付的土地款、设备款和工程款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列示,未调整至其他非流动资产;个别往来账款抵销后列示,导致少确认资产、负债,少计提坏账准备,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将对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对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预收账款直接相抵,致使少确认资产 2474.74 万元,少确认负债 2474.74,少计提坏账准备123.74 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4、存在个别提前确认存货,导致期末存货账实不符情形。如 2011 年 6 月采购废砂浆 8000 万元,数量 15195 吨,公司办理入库,但 2011 年底尚有 2475 吨未到货,不符合《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第四条的规定。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方面问题
1、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均由证券部工作人员统一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2、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在 2013年 12 月 31 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公司治理规范;内控健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财务管理规范。董事会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整改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河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公司将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隐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