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安监局发布《安徽省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设计、检测、评估、管理、监督的基本要求和综合防治措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指南》指出,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实行企业负责、综合治理。加工企业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如人工加料、原料露天自然风干等),鼓励采用湿法生产工艺。生产过程应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石英砂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干法不得低于2万吨,湿法不得低于1万吨。新建企业干法不得低于10万吨,湿法不得低于5万吨。
《指南》规定,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特性,设置通风、除尘、排毒、屏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企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