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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磨料磨具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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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陈鹏
副秘书长:夏学锋
电话:0371-67121073
传真:0371-67121073
邮箱:caaorg@china.com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凯旋门B座903室

协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下称总会)磨料磨具分会,英文名称: CMTBA Abrasive Product Makers'Sub Association简称:APMA OF CMTBA。

      第二条 本分会是总会的基层组织,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登记号:民政部社证字第3492-13号,是我国磨料(刚玉、碳化硅)磨具行业的工业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公司、高等院校及其他与磨料磨具密切相关的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磨料磨具行业的同仁,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和总会的指导下,进行行业内的组织调研、联络、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在政府和协会成员之间,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用户及相关行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代表本行业与国外同行业进行交往,为使磨料磨具工业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民政部、总会、当地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情况的调查,搜集整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发展政策和法规等提供科学依据并提出建议;

      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质量进行诊断和咨询;

      四、组织建设好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便于对国内外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发展情况进行搜集、分析、研究、交流;及时了解有关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趋势,进行市场预测,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合作研究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六、推动与国外同行业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掌握本行业的出口资源状况,开展本行业的出口价格自律工作,交流出口工作经验,增强本行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七、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八、对本行业的环保、安全生产、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工作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企业参加总会主办的或其它行业主办的专业展览会;

      十、编制面向国内外用户的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宣传资料,编辑出版内部和公开刊物,行业史料及有关专业书报;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职工培训、人才交流,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方面的建议;

      十二、组织进行行业自律行为,诚实、诚信、团结、协作,规范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行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和总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受总会委托,分会在本行业内发展会员,本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条例";

      二、自愿加入本分会并承担条例法规的各项义务;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有三年以上经营业绩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技术水平,在磨料磨具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分会向总会汇报备案后由总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优先、优惠享有本分会进行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分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执行本分会的有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分会及时提供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可供交流和转让的科研成果、产品目录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同时报总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因转制、重组等原因,发生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或其它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分会,转上报总会并经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或履行重新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缴纳规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由会长单位及副会长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是分会日常工作负责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代表分会签署日常工作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六、发展会员并上报总会审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总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分会《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总会组织的或当地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经总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上级机构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经总会报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如有与总会章程不符之处,服从总会章程。



本条例报总会批准生效。